如何充分利用专利费减规章享受费减红利

创建时间:2024-09-26 09:42

一、前言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需要缴纳专利申请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授权之后还需要缴纳专利年费。

在我国,为了减轻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在专利费用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减缓或减缴,以鼓励创新,从而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历次费减规章介绍

随着专利申请量的逐年上升,从2006年起至今,总共进行了四次专利费减规章的调整,依次为:

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2018年8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第316号)(以下简称费减新政)。

四次费减规章中,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目前已失效,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全面取代了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适用于2016年9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2018年8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仅仅是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专利年费的期限进行了局部调整,适用于所有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目前该规章依然有效;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费减新政是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单位或个人享受费减的标准进行了调整,适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后依然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此次调整后费减条件更宽松了。

下面详细介绍这四次专利费减规章的具体情况。

1、自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规定符合减缓条件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费用的减缓类别和减缓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局令第39号中规定的专利费用减缓的类别和减缓比例表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费减缓比例

实质审查费减缓比例

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减缓比例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减缓比例

复审费减缓比例

单个个人

85%

80%

一个单位

70%

60%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

个人与一个单位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不予减缓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新的费减规章,该《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符合减缴条件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费用的减缓类别和减缓比例如表2所示:

 

表2财税〔2016〕78号中规定专利费用减缓的类别和减缓比例表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费减缓比例

实质审查费减缓比例

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减缓比例

复审费减缓比例

一个个人

85%

一个单位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

70%

个人与一个单位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同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换句话说,从2016年9月1日起,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每一年只需要提交一次费用减缴证明材料即可,而不用每申请一项专利均需提交一次费用减缴证明材料。

 

2.3、为了进一步地减轻专利权人的维护费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2018年8月1日起将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延长至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10年内,同时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等。

此外,为了进一步地减轻发明专利申请人的申请费用,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还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4、为了更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日起启用费减新政。

从上面四次费减规章的演变来看,每次新的费减规章相对于前一次而言,在费减条件和/或费减类别上朝着有利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方向推进,逐步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减负,以费减条件为例,四次费减规章中对于费减条件的汇总表如表3所示:

 

表3 四次费减规章中对于减免条件的汇总表

 

2006年11月13日起

2016年9月1日起

2018年8月1日起

2019年7月1日起

个人

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

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

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

单位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

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法人证明材料

 

三、费减新政对目前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影响

2019年7月1日之后,对于准备进行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而言,可以非常直接地享受费减新政。那么对于申请日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的专利申请或目前尚在维持的专利,且符合相应费减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而言,又该如何进行设计,从而更好地享受费减红利呢?下面我们就分时间段来推演各种可能的情形,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和策略,以切实减轻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负担。

3.1、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9月1日之前专利申请。

无论专利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的减缓条件,只要专利申请人符合2019年7月1日施行的费减条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针对相应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则可享受费减新政的红利。

笔者办理的申请日为2016年3月7日的专利2016101273170可以作为一个比较典型的实例,该专利在申请阶段以及第3、4年的年费均只能享受70%的减免,但在2019年7月1日之后笔者为该单位办理了新的费用减缴请求,目前该专利的年费从第5年起均可享受85%的减免,累计可以少缴纳年费3060元,减轻了专利权人的负担。

 

图3-1 专利号为2016101273170已缴纳费用信息截图

 

图3-2专利号为2016101273170应缴纳费用信息截图

 

3.2、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之间的专利申请。

无论专利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的减缓条件,只要专利申请人符合2019年7月1日施行的费减条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或个人上年度年收入小于6万元)的,针对相应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则可享受费减新政的红利。

此外,对于专利申请日在2019年7月1日之后的专利申请,如果符合减缴备案要求的申请人未进行备案而无法享受费用减免的,则只需要办理费用减缴备案、并针对相应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即可享受费减新政的红利。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专利费减规章的解读,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已申请的专利进行筛查,对于符合费减新政减缴条件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则可以结合本文的具体案例重新办理费用减缴请求,从而可以节省费用来进行研发和创新,这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陆续出台费减规章的初衷。

 

(作者:李发军、卢宏,长沙正奇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参考文献

①. http://www.sipo.gov.cn/zcfg/zcfgflfg/flfgzl/zlbmgz/1020090.htm,访问时间2020.07.17.

②. 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1706/t20170628_2633466.htm,访问时间2020.07.17.

③. 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30161.htm,访问时间2020.07.17.

④. http://www.cnipa.gov.cn/zfgg/1141180.htm,访问时间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