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办理的首件专利权期限补偿成功获批

创建时间:2024-09-04 08:47

近期,我所收到了一份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20151XXXXXXXX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天数为843 天,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35年1月13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延长至2037年5月5日。

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确立旨在合理分配专利授权延迟的责任,为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保护期限缩短提供了法律救济,从而延长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保障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

未来,我所将继续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帮助客户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享受专利制度赋予的合法权益。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相关规定

1、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8/content_6967143.htm
 

2、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8/6/art_74_194102.html
 

3、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98_189197.html
 

4、《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8/art_2199_189879.html
 

5、审查与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审查。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经审查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情形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或意见陈述仍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经审查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情形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或意见陈述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程序中,通知书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8/art_75_1898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