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权人泰诺风玻璃隔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诺风公司”)1969年创建于德国卡塞尔,是全球著名的专业生产和销售各种热塑混合精密型材企业。泰诺风公司就专利号为ZL200580030094.6的发明专利,在中国进行了维权行动。

 

案件经过

 

 
 

泰诺风公司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多名被告发起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一共五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理后均维持了该专利权全部有效,而后分别有两个无效请求方(民事侵权案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其中一件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已经于2022年6月29日做出了维持国知局无效宣告行政决定的判决。

但是另一件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2022年6月,泰诺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相关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同时判决驳回无效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被诉决定对区别特征及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

 

 

 

裁判要旨

 

 

 

一、关于被诉决定对区别特征及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泰诺风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相关证据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错误。二审法院从发明构思出发,认为应当将本专利所述的扩散阻挡膜两侧的型材及包含所述型材的容纳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而相关证据并未公开这一技术特征。并且,本专利与恒华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的技术文件相比,二者发明构思明显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明显不同。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基于区别特征,关于本专利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无误,泰诺风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具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以下为最高院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二、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泰诺风公司上诉主张,证据4未公开区别特征,证据4与证据3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二审法院认为恒华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与本专利技术在结构、作用上均不相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并不能给出技术启示。因此,关于本专利相对于相关证据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无误,泰诺风公司的相应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在二审中,为向最高院充分说明本专利的技术原理和细节,律师团队持续协调位于欧洲的技术团队,向最高院提供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动画和图片展示,多次与合议庭探讨本专利及对比文件的技术差别,最终得以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维持了专利权有效。从本次二审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体会到在专利确权案件中除了谙熟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外,必须对涉案专利的技术背景和技术发明点有深刻理解,这样才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条文,从而达到说服法庭接受的效果。